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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手册

2023年12月01日 15:41


广州美术学院城市学院简介

广州美术学院前身是中南美术专科学校,是根据国家建设布局,于1953年组建于湖北武汉的专门美术院校,时由中南文艺学院、华南人民文学艺术学院、广西艺专等院校相关系科和人员合并而成。1958年中南美术专科学校由武汉南迁广州,更名为广州美术学院。1981年获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予权,1987年开始招收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学生,2005年获准为国家首批艺术硕士(MFA)培养试点单位,2021年获批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现有美术学、设计学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艺术学理论、美术学、设计学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艺术、风景园林、文物与博物馆、教育4个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

广州美术学院城市学院是广州美术学院的12个二级学院之一,前身是继续教育学院。依托广州美术学院近年来大步发展的格局,城市学院建设壮大专业教学科目,拓宽办学层次、提升教学品质与管理,已经形成普通专升本、成人继续教育和非学历培训三大板块,造型艺术和艺术设计两大学科,系统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美术专业创作人才,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得到社会的一致认可。

学院现有昌岗校区与荔湾教学区。其中,普通专升本办学位于昌岗校区,目前开设环境设计专业。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培训办学位于荔湾教学区,成人学历教育现有成人高考、自学考试两种形式,开设视觉传达设计、插画与书籍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油画、中国画、书法、雕塑、美术教育、服装与服饰设计等专业方向;同时,学院大力发展非学历培训,采用灵活开放的办学思路,开办包括各类高级研修班、短期培训、少儿美术教育。


广州美术学院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美继教字[2005] 2200532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现根据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经省招生办批准录取的新生,须按我院规定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我院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我院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短期内入学者两周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程序是:休学者向我院提出书面报告和单位证明(因身体健康原因还需要持县以上医院证明),经我院批准后,到教务科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由教务科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第二年新生开学前一个月内,到教务科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申请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白天班新生入学后,由学院统一组织体格检查。对患有疾病并经医疗单位证明可以在短期内治愈者,可准许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第二年新生开学前一月内,持县以上医院证明申请入学,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就读;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申请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我院学生实行学期注册制度。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我院规定的时间和学习地点持本人学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提前书面请假并附单位或其他有关证明。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试规则

为了严格考风考纪,提高考试信度,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七条 考试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所有学生都必须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

第八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服从监考人员指挥,提前十五分钟,凭学生证、身份证及相关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于课桌右上方,以备检查。缺规定证件者,必须有班主任或有关负责人证明系本人,方可入场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用具,其余物品一律按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集中存放。

第十条 考试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试过程中,不交卷不得离开考场。

第十一条 考试可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不得用红色或铅笔答卷,否则该卷作废(规定用铅笔作图和涂机读卡除外);按规定格式答题,字迹要工整、清楚;在规定位置填写姓名、考号;答完的试卷要反扣桌面。

第十二条 不交卷不得随意离座,有事先举手,得到监考人员同意后再发话。除试题有错、漏或印刷抄写不清外,不得询问任何与考试有关的问题。已装订好的试卷及答题纸不得拆开,答题纸及草稿纸统一准备,纸张不足,可以举手索要,自备纸不准带入考场。

第十三条 考场内要保持安静;考试中不得左顾右盼,互借用具;不准吸烟或接打电话,手机及其他通讯工具不准带进考场,一旦带入考场,在考试期间,交监考人员保管。提前交卷者将试卷交给监考人员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十四条 考试终了时间到,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桌面,待监考人员收完试卷后,有秩序的离开考场。

第十五条 考试中交头接耳,抄袭他人试卷,调换试卷,将试卷带出考场,请人或替人答卷,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夹带禁物入场,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事先写在衣服上、身上、或桌面上等,均属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 考试中有集体作弊行为,该次考试作废,重新组织考试。对其中的策划者,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无故不参加正常考试或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旷考和考试作弊者,成绩记零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记入个人档案。有悔改表现者,经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未完成规定实践教学环节或缺课超过规定课时不许参加课程考试者,不准入场;擅自参加者,试卷作废,不记成绩。

第十九条 与考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章 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处:

1. 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 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或未经老师同意擅自走出考场等;

3. 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 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 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

6. 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7. 对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考试资格,所考课程成绩作不及格记载,直接参加下学期该课程的补考。

第四章 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处:

1. 开考后,发现试卷下垫有夹带、书籍和笔记本,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 考试中,发现在书写工具和身体有关部位做夹带;

3. 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4. 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5. 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6. 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7. 考试中利用无线寻呼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作弊;

8. 交卷后再改动试卷;

9. 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10. 偷考卷者。

对考试舞弊行为,学校将作严肃处理:

对舞弊一门次的,本科段学生取消学士学位申报资格;对舞弊二门次的,作退学试读处理,并按当年学费标准向学校缴纳一年的培养费;对犯有舞弊三门次、偷考试卷或代考任何一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勒令退学处理,不允许试读。舞弊处理决定将通知学生单位或家长,并公布于众,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补考

第二十二条 按学籍管理条例,每个学生每门课程有三次补考机会。第一次,即为正常考试不及格和缺考者组织的补考;学生的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第二次,补考不及格者,直接参加重修并参加考核(考试舞弊,经个人申请,院领导批准同意,可参加此次补考)。第三次,重修仍不及格或缺考者,一般安排在毕业前半年内进行。第三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考试,作结业处理。

第六章 重修和免修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课程必须重修:

1.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数三分之一者;

2. 请假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

3. 专业课程不及格者;

4.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文化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求免修的课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原修专业学校必须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经国家教育部备案认可的;

2. 专业与层次相同;

3. 课程相同,考试成绩合格;

4. 成绩为近五年内所取得的。

第二十五条 要求免修的学生,均由本人到教务科填写申请表,经我院教务科批准后方可。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基础课必须出示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或同等认证)方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七条 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2级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修英语();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3级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修英语();获得大学外语国家四级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修英语()、英语()年满45周岁者,可申请英语免修。

第二十八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入学教育、体育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毕业创作、设计等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九条 要求免修的学生,须在学生报到(注册)起四周内由本人向教务科申请免修,逾期不作办理。

第七章 转专业、转班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转班:

1、被学校录取到其没有填报志愿的专业,而学生又不愿意在录取专业学习。

2、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它专业学习,且能提供有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转班:

1、已转过一次专业。

2、无充足理由。

3、转出班人数低入25人的(包括25人),不予转出。

4、转入班人数高于35人的(包括35人),不予转入。

5、招生考试专业成绩未达到转入班专业分数线者。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转班申请及处理办法:

1、学生于第一学期第17-18周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学生提出申请后,如转出班低于25人或转入班高于35人的,由学院根据学生入学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排队,择优进行处理。

3、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系,如确须转系的需先经转出系同意。

 

第八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必须治疗,无法正常参加学习者;

2. 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学校要求缴交学费者;

3. 因工作原因,无法按学校要求参加学习者;

4. 应征入伍的学生;

5. 申请休学时间为一年,若有特殊情况,要继续休学者,应在第一次休学完毕后,回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办理第二次休学。经我院领导审批后,可再延长一年,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在相应的学习年制,推迟两年完成学业。休学期间,不享受在读生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对原在读学校撤消的,由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消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它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向院教务科提出书面申请复学、经批准后编入相应专业班级学习。若复学时所读专业班人数的超过最大限度35人),建议学生转专业或要求其推迟一年复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1. 未按学校要求时间报到注册,拖欠学费者;

2. 未办理任何手续,自行停学一学期;

3. 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 由于各种原因,学生自愿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1.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

2. 一学期(或集中面授)旷课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

3. 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 因某种原因,学生所在单位和学校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教学院(系)提出报告,经我院主管院长批准,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我院根据退学者学习年限发给学成绩证明或肄业证明书。

第三十九条 无论何种原因,中途辍学者,一律不退所交学费。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其中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工作和健康状况等。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格,政治思想表现及身体健康情况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习期满,若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由本人在结业后三个月内书面向所在系提出补考申请,并经我院教务科批准,可在结业半年后到一年内安排重修和补考。课程全部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补考或超过结业后补考期限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

第四十三条 凡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见《广州美术学院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试行)》。

第十章 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必须在一年内参加补考或者重修合格,学院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上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和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学院教务科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条例同时废止。


广州美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广美〔20221120222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广州美术学院学位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应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开展新增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工作。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者,应达到以下水平: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三)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5;

(四)本科结业生结业一年内回校重修课程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并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及省教育厅组织的外语统考,并达到本细则第四条授予条件,方可按规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上述第四条第(一)项者;

(二)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未修满规定课程或学分者;

(三)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2.5者(即平均分达不到75分,不含任意选修课和体育课);

(四)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且毕业时处分未解除者;

(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要求者;

(六)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应在申请毕业的同时向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

第八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上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核本科毕业生申请材料,并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意见,提交教务处。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出席会议委员应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2/3 以上(含2/3)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须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1/2 方为通过。

第九条 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位授予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教务处提交的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定,作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出席会议委员应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2/3 以上(含2/3)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须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1/2 方为通过。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由学校发文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查。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颁授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章  有关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在收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其中,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通过教务处提出复核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通过培养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教务处、培养单位将学位申请人的复核申请及相关学业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的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学位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学士学位者,经认定有以下情况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

(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

(二)对已授予的学位,发现在授予时确有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

(三)对已授予的学位,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四)被撤销毕业证书的。

第十三条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签发后,如有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学业证明书。学业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广州美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美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广美〔2017〕49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广州美术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考勤制度

(广美成教字[2002142002810日)

 

一、执行考勤制度是建立学院良好秩序的必要措施,通过考勤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纪律性教育,培养学生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纪律的学习习惯。

二、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等都应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以及超过假期未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活动或规定参加的会议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实际学时数计算。

三、学生必须按照学院规定的报到注册日期回校报到注册,自注册当天开始考勤。

四、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因故需提早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经教务科批准,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五、学生旷课、迟到、早退、请假等纪律情况,由任课教师点名登记。迟到、早退未超过15分钟者,三次作旷课1个学时,迟到15分钟者作旷课一个学时计算。

六、对旷课的学生应责令其检讨,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旷课学时数以每天的实际授课学时数计算。

七、学生因故需请假者,必须到教务科填写请假单(实习或其他教学活动由带队老师审批),请假天以内由任课教师同意,辅导员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教务科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者由院长审批。最后送教务科备查。学生因故缺课,学时数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即取消该门课的考试资格,其成绩一律以零分计,应予重修或休学。

八、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对请事假者要凭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必须有本校医务所或有关医院证明。

九、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十、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各班级和个人的出勤情况将作为班级考核,学生综合测评和评优的依据。

 

广州美术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

请(补)假条

尊敬的老师:

您好!我是城市学院                                专业(成考/自考(白天/晚上)的学生                ,学号                       

现因如下原因:                                             特此请假       天,(             日,第     周)。请假课程名称:《                      》《                      》《                      》《                      》,望批准。

此致

敬礼

请假人(签名):

联系电话                                                                   

任课教师意见:

 

签名:

                                                                                                                                             

班主任意见:

                                                                  

 

签名:

       

辅导员意见:

 

签名:

                              

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

                              

备注:1、请/补假条需一式两份,一份给任课老师,一份给班主任。

2、因突发情况补假,在请假期满第二天算起一周内有效,超过一周时间补假无效。

3、白天班请假3天以上,业余班请假1周以上需辅导员批准,报主管领导审批。


广州美术学院城市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营造优良的学风、校风,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高水平应用性人才,根据《广州美术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奖励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第二条 凡具有我学院学籍的毕业生,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均可参加评选: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模范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文艺思想健康,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课外文体活动。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2)、不服从学院活动安排,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3)、有违纪行为,受学院党团组织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4)、道德观念淡薄,与异性交往不当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励办法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项设置、评选比例名额:

1. 三好学生:各科成绩在75分以上(英语成绩65分以上)的品学兼优者,每班设两名。

2. 优秀学生干部:总成绩在本班前50%,担任学生干部,工作积极,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到骨干和模范带头作用。每班设两名。或在学院团总支学生会任副部长以上职级,表现突出者,由团总支学生会指导老师推荐评选。

3. 优秀毕业创作/设计奖:毕业创作/设计成绩90分以上。按班人数10%评选。

4. 文体积极分子: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表现突出,并取得优良成绩。评选范围为我院白天班班级,每班设两名。

第四章 优秀学生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四条 评选办法与程序:

1. 每届毕业生评选一次,评选时间在毕业结束前。

2. 以班级为单位,在学生成绩的基础上,召开全班学生大会进行优秀学生民主评议,班委会根据评议意见,提出优秀学生推荐名单。

3. 考察学生的学期成绩、考勤、表现等,听取任课教师、班主任意见,汇总集中办公室整理,由学院领导最后审定。

4. 优秀学生由学院予以表彰,在毕业典礼上颁奖,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五条 同时荣获多项奖项的学生,学院发给荣誉证书,以最高级别奖项奖励。


广州美术学院城市学院奖学金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获得全面发展,广州美术学院城市学院设立“广州美术学院城市学院奖学金” ,为做好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特制定此评定办法。

一、奖学金的设置内容

“广州美术学院城市学院奖学金”设优秀毕业生奖。

二、奖学金的奖励范围及评选标准

1、广州美术学院城市学院全体毕业生;

2、热爱祖国,思想进步,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3、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成绩优秀;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热爱集体,关心同学;

5、具有风险精神,在设计创造、科技实践、设计研究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优先;

以毕业生毕业设计成绩为依据,由指导老师推荐,学院审定认可。

三、奖学金的评选名额及奖励金额

优秀生奖10名,奖励金额¥1000/人,总金额为¥10000元。

四、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及办法

1、每年12月中旬为优秀学生奖评审时间,学院根据学生毕业创作成绩择优推荐,学生本人填写“广州美术学院城市学院奖学金”优秀生奖评审表一份。

2、每年12月下旬,“广州美术学院城市学院奖学金”领导小组将确定获得奖学金的名单。

3、每年学生毕业典礼,“广州美术学院城市学院奖学金”领导小组将派人参加由学院组织的颁奖大会和颁奖仪式,向获得优秀学生奖的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和获奖者名册。

4、上述具体时间以每年毕业时间为准。

 


广州美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证管理规定

2005413日)

 

一、新生在入学注册后,取得学籍,填写学生证,入学一个月后,以班为单位到学院教务科领取学生证,学生毕业或其他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由教务科收回注销,方能离校。不能交回者,按遗失处理。

二、学生证在每学期规定报到注册时间内盖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校注册的,应写申请延迟注册时间。开学后,不来报到注册且不写申请的学生将当旷课计。

三、学生遗失学生证或有损坏应及时到学院教务科挂失或补发,申请补办学生证。补办学生证要求带上个人一寸相片一张,学生证工本费元。

四、学生要珍惜和爱护学生证,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凡有涂改、转借、冒领冒用他人学生证或一人持有多个学生证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生要提高警惕,严防坏人利用或伪造我校的学生证,冒充我校学生为非作歹。如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卫科处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七、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在教务科。


广州美术学院城市学院图书阅览室管理规定

一、本阅览室图书仅供广州美术学院城市学院教师、学生阅览。

二、学生到图书阅览室阅览,均须出示本人借阅证(使用广州美术学院图书馆借阅证。不得转借或冒用他人证件进入阅览室,如有违反将暂停三个月以上的阅览权,并没收冒用证件。

三、凡进入阅览室的读者,均须到服务台签名、押证并领取代书板;抽书时请把代书板插入相应的位置,阅览完后请把图书放回原处。每人每次只允许使用一册图书。阅览室限制人数为50人,额满为止,循环阅览。

四、本室图书只限室内阅览,不予外借(教师仅限借2册,期限为一个月),不准复印、扫描。

五、本室任何图书资料均严禁私自拿走或撕、割,违者将被视为偷盗行为。一旦发现此类行为,除按广州美术学院《读者违章处理办法》执行外,还将取消其阅览权,并通报批评及给予行政处分。

六、使用图书资料时应爱护书籍及编码,做到不弄脏、不散页、不缺页、不撕破、不在书上作任何记号。

七、读者在取书时请先自行检查所取的图书是否存在缺页、污损、划花等情况,否则后果自负。

八、书包应放在开放式柜内。为保证个人物品安全,贵重物品如手机、数码相机、现金或银行卡等自行保管。如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事件,本室概不负责。

九、保持安静,禁止高声喧哗。进室前请自觉将手机调至振动状态,不得在室内拨打或接听电话。

十、遵守秩序,不争先恐后,不霸占座位,举止文明礼貌。

十一、保持清洁,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禁止在室内用餐影响他人正常学习。

十二、爱护公物,不得乱写、乱画、损坏书刊与家具。

十三、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阅览室,禁止在室内吸烟、用火。

十四、离室时,请将用过的书、书板及坐过的椅子轻放回原处,并对管理人员的检查给予配合。

十五、本规定于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开始执行。

 

阅览室开放时间表

 

星期一至五

星期

上午

900~1200

 

下午

230~500

上午

900~1200

 

下午

230~500

 

 

说明:

1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教学要求,与资料室管理员提前预约,带学生到阅览室阅览。

2在阅览期间,教师应坚守工作岗位,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协助阅览室工作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广州美术学院城市学院多媒体室管理条例

(广美继教字[2005]6200538日)

 

第一条 按时上下课,如上课时间需要变动,任课教师应征得教务科的同意并及时通知管理人员,以免影响教学。

第二条 使用本室仪器设备,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要按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上课时,如发现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事后并告知电教室管理工作人员,以便处理。

第四条 要保持课室的整洁卫生,不准在课室内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杂物,不准在课室内吸烟,不准带食物入课室吃用,不得随意搬动室内的课桌椅;凡带入课室内的任何包装盒(罐)、塑料袋等废弃物,必须自行带走。

第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准在门窗、课桌椅上涂写、刻画;不准在教学楼的墙壁上随意张贴;不准用任何方式污损课室的墙壁,损坏公物要赔偿;严禁以任何方式破坏或盗窃课室内的公共财物,凡有破坏行为者,除责令其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课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要保持肃静,不准在课室打闹或大声喧哗;未经允许,不得在课室内举行文体活动。

第七条 使用投影设备时任课教师应注意投影仪使用后散热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 使用电脑时严禁挪动主机显示器位置,严禁拔插或拆卸与电脑主机相关的接口或数据线。不得在电脑上安装其他程序。如违反规定造成教学事故,将追究责任。

第九条 教师应该检查窗户是否关好,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第十条 其他课程不能随意使用多媒体室,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向教务科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十一条 为了更好的维护学院电教设备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在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时请遵循以下原则。

投影仪是开展多媒体教学的重要仪器,但有许多案例说明在使用投影仪的过程中如不正当的使用会导致投影的损坏,通常是烧毁投影内的灯泡所以在使用投影仪时请务必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1. 投影仪使用完软关闭后投影仪内部的散热风扇需要510分钟对投影仪的内部进行散热,在这期间严禁切断投影仪主电源。

2. 需耐心等待散热程序进行完毕后提示灯变成绿色或不再闪烁,才能将其主电源断开。

3. 若有不按正常程序操作造成投影仪损坏,学院将会追究其责任。

 


广州美术学院城市学院借用教具规定

一、借用方法和期限

根据《广州美术学院借用教具规定》,在校学生上课所在班级借用的教具,均由任课教师挑选好,安排班长到教学设备科办理借用登记,借用的教具由任课教师及班长共同负责,作业结束后,任课教师应督促班长立即清还教具。教具借用期限为一个月,期满需继续借用,必须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为一个月。

二、预期罚款

根据《广州美术学院借用教具规定》,一般借用教具,过期每件每天罚款2角;高值借用教具过期每件每天罚款3角至5角。

三、污损、遗失教具处罚规定

根据《广州美术学院借用教具规定》,轻度污损教具,经处理后仍未能恢复原貌,按原价50%赔偿;严重污损或遗失教具,使用者应自行购回原物赔偿,如原物购买不到,应按原价10倍赔偿;人为污损或毁坏教具,涂改编号,除按原价10倍赔偿外,情节严重者,交上级部门实行行政处分。

四、责任

任课教师协助学院教学设备科督促学生遵守教具使用规定,教具使用后应督促班长立即清还。教学过程中或教学活动之后发生的教具污损、遗失,由任课教师和使用班级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标准

心理是否健康一般采用量表测量,其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心理健康标准随着时代变迁、文化背景变化而变化。根据我国大学生的实际情况,评判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应从以下几个标准给予着重考虑:

一是智力正常。智力,是人的观察力、注意力、记忆力、想象力、思维力、创造力及实践活动能力等的综合,包括在经验中学习或理解的能力,获得和保持知识的能力、迅速而成功地对新情境做出反应的能力、运用推理有效地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这是大学生学习、生活与工作的基本心理条件,也是适应周围环境变化所必需的心理保证,因此,衡量大学生的智力是否正常,关键在于其是否正常地、充分地发挥了自我效能:即有强烈的求知欲,乐于学习,能够积极参与学习活动。

二是情绪健康。其标志是情绪稳定和心情愉快。包括的内容有:愉快情绪多于负性情绪、乐观开朗、富有朝气,对生活充满希望;情绪较稳定,善于控制与调节自己的情绪,既能克制又能合理宣泄自己的情绪,情绪的表达既符合社会的要求又符合自身的需要,在不同的时间和场合有恰如其分的情绪表达;情绪反应与环境相适应。反应的强度与引起这种情境相符合。

三是意志健全。意志是人在完成一种有目的的活动时进行的选择、决定与执行的心理过程。意志健全者在行动的自觉性、果断性、顽强性和自制力等方面都表现出较高的水平。意志健全的大学生在各种活动中都有自觉的目的性,能适时地做出决定并运用切实有准备的方式解决所遇到的问题,在困难和挫折面前,能采取合理的反应方式,能在行动中控制情绪和言而有信,而不是行动盲目、畏惧困难,顽固执拗。

四是人格完整。人格是个体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人格完善就是指有健全统一的人格,个人的所想、所说、所做都是协调一致的。人格完善包括人格结构的各要素完整统一;具有正确的自我意识,不产生自我同一性混乱,以积极进取的人生观作为人格的核心,并以此为中心把自己的需要、目标和行动统一起来。

五是自我评价正确。正确的自我评价是大学生心理健康的重要条件,大学生在进行自我观察、自我认定、自我判断和自我评价时,能做到自知,恰如其分地认识自己,摆正自己的位置,既不以自己在某些方面高于别人而自傲,也不以某些方面低于别人而自卑,面对挫折与困境,能够自我悦纳,喜欢自己,接受自己,自尊、自强、自制、自爱适度,正视现实,积极进取。

六是人际关系和谐。良好而深厚的人际关系,是事业成功与生活幸福的前提。其表现为:乐于与人交往,既有广泛而深厚的人际关系,又有知心朋友;在交往中保持独立而完整的人格,有自知自明,不卑不亢;能客观评价别人和自己,善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宽以待人,乐于助人,积极的交往态度多于消极态度,交往动机端正。

七是社会适应正常。个体应与客观现实环境保持良好秩序,既要进行客观观察以取得正确认识,以有效的办法应付环境中的各种困难,不退缩;又要根据环境的特点和自我意识的情况努力进行协调,或改变环境适应个体需要,改造自我适应环境。

八是心理行为符合大学生的年龄特征。大学生是处于特定年龄阶段的特殊群体,大学生应具有与年龄与角色相适应的心理行为特征。

为预防与消除亚健康状态,大学生应做好以下方面:

1、适度运动。生命在于运动,大学生应坚持适宜的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或者选择参加各项能延缓人体各器官的衰退老化的健身运动,如游泳等。

2、全面均衡适量的营养。人体对各种物质的需求量都有一个度,过量摄入将会适得其反,高糖、高盐、高脂肪食物的长期过量进食,尤其是饱和脂肪酸过量会导致亚健康状态。因此均衡适量的营养是维护健康的基本手段之一。

3、保持心理健康。长期的精神刺激和压力以及长期的压抑愤怒等负性情绪,也是导致亚健康的一个方面的因素。保持良好的心态、乐观豁达、奋发进取的精神,是防治亚健康的精神基础。大学生可适当培养业余爱好,如读书、听音乐、练字画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4、提高自我保健意识。日常生活中戒除不良习惯和嗜好如吸烟、酗酒、偏食,做到饮食有节,起居有常,不过度劳累,提高自我保健意识,自觉构筑控制亚健康发生的第一道防线。克服不良生活方式是防治亚健康状态的身体基础。

5、适时干预。采取药物预防、保健品调理、体育锻炼相结合的干预措施,对失眠多梦、口腔溃疡、消化不良和躯体疼痛等症状,可适当用药或理疗或心理治疗等,使机体能转归健康。

 

注: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咨询热线:8521381985216115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一、预防煤气中毒

事例:2007313日,我院2004级高升本一学生在宿舍洗澡时因为卫生间空气不流通,吸入过量一氧化碳中毒,当场晕倒,幸好同学们发现及时,送医院后抢救现已修复清醒。

预防

1、要注意通风:屋里生火炉、使用液化石油气洗澡时,不要把门窗得太严,要注意通风换气,最好安装排气扇保持空气流通。

2、晚上睡觉时,最好不要把窗户关得太严,保持空气流通,预防发生中毒。

3万一发现有人发生了煤气中毒,应当赶快抢救。把病人抬到空气流通的地方,并马上打120急救。

二、防火

事例:据报道,暨大、华师、广工等高校的宿舍调查,发现一些宿舍没有人,但电脑却开着,而且大声放音乐;有些同学为了能方便在床上看书,私接移动式插座;有些宿舍人手一台电脑,几台电脑同时运转,一旦供电线路超负荷出现跳闸、短路,由火花引起的火灾随时都可能发生。

预防:

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火柴、打火机、汽油等)进入画室,画室内不准吸烟。

2、离开教室前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检查是否存在火种或其他灾害隐患。

3、学生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接和改装电源线路,禁止使用电热棒、电饭锅等违章电器。养成宿舍无人拨插销、关灯断电的习惯。

三、防骗

事例:近年来,一些大学生被骗事件时有发生,如我院今年新生入学不久就有骗子套取学生家庭电话后,打电话给学生家长冒充老师说学生在学校患急病,需一笔钱治疗,要求学生家长立刻汇款到指定帐号;不法分子通过到宿舍办理信用卡等方法骗取身份证、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手段,获取同学们的基本情况实施诈骗。甚至有些不法人士通过隐性或虚假招聘开展非法传销活动,让身陷传销窝的学生家破人亡。

预防:

1、不要将个人证件借给他人,以防被冒用。

2、不要将个人信息资料如存折(金融卡)密码、住址、电话、手机、呼机号码等随意提供给他人,以防被人利用

3、防止以求助或利诱为名的诈骗行为

4、切不可轻信广告、网络、电话(手机)上的勤工助学、求职中奖等信息,防止上当受骗。

5、与家里亲人保持密切联系,切勿随便相信外来电话。

6、出现被骗情况,应及时向办公室老师、学校保卫处、拨打110报告

7、不要轻信没有保障的社会兼职招聘,仔细甄别招聘信息。

四、防盗

事例:我院近期频频出现同学在校园、画室丢失手机、相机、钱包等贵重物品的事件。

预防:

1最后离开教室或宿舍的同学,要关好窗户锁好门,以防盗窃犯罪人乘隙而入。
2、在校住宿的同学不要留宿外来人员
3、画室流动人员较多,班干部与同学要密切留意是否有形迹可疑人物。

4、手机、相机、钱包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切勿随意放置。

五、防抢

事例:广州地区因为外来人员较多,社会环境较为复杂,拦路抢劫、飞车抢劫案件经常发生。上个学期,我院一名女同学路经泰沙路时被一名骑摩托车的歹徒从后面实施抢劫,当场被抢走钱包、手机,她本人也受轻伤。

预防:

1、遭遇抢劫,保证生命不受侵害最重要。
2、不要露财诱发犯罪。

3、汽车、摩托车、生人突然靠近时,要提高警惕。

4、被人抢夺时,要大声叫喊,叫喊对犯罪分子有极大的震慑作用,并且在后面追赶,引起路面警力及群众注意。如果对方是车辆作案,记住车牌号。
    六、注意人身安全

事例:我院一名女学生在回家的路上途径一条小巷,被一歹徒袭击,欲对该女学生进行人身侵犯,幸好被途径行人发现,将歹徒制服。

预防:

1、尽量不去人员稀少的偏僻场所,在课室自习或在画室画画不要超过晚上9点半。

2、晚上11时后,尽可能不要单独或少数几人去公园。

3、在登山道或公路上行走时,注意周边活动人员的情况,陌生人靠近时,多留几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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